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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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二手房交易通过中介 注意防范买房风险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6/10/1 14:40:29

  为降低购房风险,许多买主在买二手房时喜欢找房屋中介。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中介由于工作失误,往往并不能给买主提供保障,有时甚至会侵害买主的利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中介工作失误,导致买方交齐了房款而小房却被他人使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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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们找中介,图的就是安全放心,想不到得到的却是闹心。”提起前不久审结的那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石家庄市康女士的心情依然难以平静。

  2009年8月,经石家庄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房产公司作为丙方,康女士作为乙方,马某作为甲方,康女士与马某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主要内容是,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新华区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51.28平方米,地下室即小房面积6平方米私有住房卖给乙方,价格为24.45万元,包括水、电、暖、小房及其他一切不动产。同时约定,乙方于8月30日前,将全部房款交由丙方代收,过户时待房管局验明手续无误并出具领取乙方产权证的凭证后,丙方将代收的房款转付给甲方。

  买卖契约签订后,康女士将全部房款交给房产公司。然而,康女士在准备使用小房时,却发现契约中所约定的小房已被他人占有,此时她想要回房款,撤销契约,想不到房产公司已经将房款转交给了马某。经多次协商没有如愿,她便与马某及房产公司对簿公堂,要求马某交付小房或退还部分购房款。同时提出,房产公司没有履行中介职责,在马某没交付小房的情况下却将全部款付清,应承担连带责任,并退还3000元中介费并交付房屋产权证。

  房产公司辩称,我们是中介公司,与原告是居间关系,交付小房行为不是本公司所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在原告完全支付购房款后,未能全面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向原告交付小房,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如果不能交付该小房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房产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审查所卖房屋的真实情况,监督买卖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如有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因此,法院判决:马某交付康女士小房,如果不能交付小房则赔偿康女士1.2万元;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康女士。

■说法

选择中介要慎重

  房产中介在活跃房产市场,促成买卖双方顺利交易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一些人在房屋买卖中会过于相信中介,有的甚至把一切买卖事项交给中介。然而,正像本案所揭示的那样:中介也可能因失误损害你的利益。

  当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你可以依法让中介担责。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本案房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过户时待房管局验明手续无误并出具领取乙方产权证的凭证后,丙方(中介)将代收的房款转付给甲方。然而,房产公司却在对方未交付小房的情况下,一次性把全部房款交给卖方,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小房虽然面积不大,但对于普通人的生活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生活中的自行车以及一些平时用不着的杂物都要储存在小房里。这也是一些买房者买房时的一个重要考虑事项。遗憾的是,本案中作为中介的房产公司却忽视了小房对于买房者康女士的重要性,事前没有对小房情况作深入了解,在卖方没有交付小房的情况下就仓促将买方的全部房款交给卖方,从而把自己带进本可避免的法律纠纷之中。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在房屋买卖中,不要把希望过多地寄托在中介身上。一方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居间人中介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的信息,促使双方达成买卖合同。至于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或毁约,中介公司对此不应担责。另一方面,中介公司也有可能像本案一样由于种种原因,提供的部分信息是不真实的。因此,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多调查,多了解。还是那句老话——— 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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