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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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6/8/20 14:40:28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___字第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___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 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__________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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