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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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购买

分手后男女因房产分割产生纠纷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6/8/26 14:45:01

  核心内容:分手后,合资购买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是按共同共有分割还是按照按份共有分割?下面。

  原告顾一山诉被告孟某露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一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方明,被告孟某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一山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人民币638057元,其中原告出资53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2007年12月17日,被告因工作需要被公司外派至他市工作。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少,被告对原告感情逐渐淡化,被告背着原告与他从确立恋爱关系,并提出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经原告多次挽留未果,双方正式结束恋爱关系。但双方就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孟某露辩称,系争房屋系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原、被告共有,被告在首付款中出资了103057元,并出资133700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添置家电等,贷款380000元也应视为双方各付190000。现原、被告对房屋总价1350000元已确认一致,故无论是从按份共有还是从共同共有角度分析,等额分割房屋价款被告应得折价款675000元,根据出资比例被告应得折价款729000元。如原告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折价款,被告同样要求房屋,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同居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后被告因工作需要至外市工作。2007年5月20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该房屋总价为638057元,其中首付款原告出资155000元,被告出资103057元,产权人登记为原、被告。2007年5月29日,原告以借款人、被告以抵押物共有人身份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贷款共计380000元,至2010年4月,已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共计117376.63元,其中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12月20日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317.28元,尚余贷款309289.78元未归还。房屋交付后,原、被告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及购买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现因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后对上述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以致引发诉讼。

  另查明,1、本案系争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原、被告对本案系争房屋、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的总价确认为1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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