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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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4/7/4 17:27:01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贸行字〔1995〕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财办)、商业、物资、粮食厅(局)、供销社,各全国性流通行业社会团体为了加强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的关系,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社团办理登记所需材料2、社团编制申请报告内容及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社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通行业全国性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各类社团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内贸易部(以下简称内贸部)是社团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内贸部行业管理司负责社团的协调服务、发展规划和监督指导。内贸部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行业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社团设立规定(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面向全行业,面向全社会(三)不得设立相同或相似的全国性社团第六条社团设立条件(一)由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及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二)参加社团的会员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三)有明确符合该社团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特点的章程(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五)有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第七条成立社团程序(一)成立社团,应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设立申请(二)经部行业管理司核准,组成筹备机构,按有关规定上报材料(见附件1(三)上报材料经部行业管理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四)不具备单独成立社团条件的,可在有关社团内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五)社团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时,应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未经民政部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第九条社团依法依章程改变名称、主要负责人,须报部行业管理司审核,社团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通报部行业管理司和业务指导单位,并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终止,应办理注销手续(一)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开展业务活动(二)会员数额不足法定人数的(三)符合章程规定,依社团正常程序决定而终止(四)分立或与其他社团合并(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第十一条部行业管理司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予答复第三章社团职责和义务第十二条社团职责(一)社团有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1、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2、制定社团行规会约,实行行业自律,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责,引导成员尽各种社会义务,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4、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和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政策,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5、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开展经济、技术、管理咨询,进行企业诊断,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6、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名、优、特、新产品7、组建技术和信息网络,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发布统计资料,出版行业刊物,组织提供法律、经济、政策、经营管理、商业信用的专业服务,组织培训行业各类人才及开展人才、技艺交流8、为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协调,协调行业的产品结构、网点布局、经营项目协调发放各种配额、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9、仲裁与调解涉及行业内外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正当权益,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参与打击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0、调查监督商品经营和国外企业在国内市场的产品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11、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举办本行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等经济活动,促进产业、产品生产、消费以及流通结构的合理调整12、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协调行业对外交往立场,增强本行业及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二)社团有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的责任(三)社团有依法维护自身及其成员利益、提出愿望和要求的职责,有权拒绝任务摊派(四)社团有权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五)社团有权按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六)社团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第十三条义务(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在对内对外交往中,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三)在社会活动中,要起到促进经济发展、壮大行业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四)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五)与业务指导单位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汇报社团工作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第四章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管理(一)审查社团资格,出具审查意见(二)社团编制的审核、报批(三)社团(含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在职人员的人事管理(四)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的核批(五)部署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业及社团的工作任务(六)指导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协调社团与各方面的关系(七)保护社团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一)社团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行业、社团工作任务的情况(三)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四)协同民政部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五)社团在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社团编制的审核、报批(一)申请社团编制应具备的条件1、年收入5万元以上经费2、有合格的财务人员(二)社团编制的申报、核准程序社团申请编制应根据自身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编制数额,以书面材料向部行业管理司提出申请(见附件2),经审核后,报民政部批准(三)社团编制在批准执行后一年内,一般不予再增加人员编制第十七条社团人事管理(一)凡占用社团编制的社团工作人员为社团在职人员(二)社团在职人员的配备,必须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或借调人员、兼职人员等不属在职人员,不得占用社团编制(三)社团对在职人员执行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社团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专业化、年轻化。工作人员中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社团事业,熟悉本行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除少数确实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力者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社团在聘任或解聘在职工作人员时,需经部行业管理司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五)被聘任的社团在职人员,其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执行,费用由社团支付。社团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统筹,为其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团在办理在职人员工资卡及保险等手续前,应由部行业管理司按实际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六)社团在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社团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领取工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社团经营管理(一)社团可自行筹措资金,从事以为行业服务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办经济实体(二)社团从事的经营活动,应限于社团登记证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三)社团开办事业法人类经济实体(事务所、研究所、中心、学校、杂志社等)和企业法人类经济实体(公司、商店、饭店等),经报部行业管理司核批,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四)社团开办经济实体所获盈利,应用于其章程所规定的补助社团事业发展第十九条社团应向部行业管理司和归口业务指导司局报送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二)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情况通报(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四)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五)出版的各种刊物(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部行业管理司有权对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社团提出警告限期仍不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民政部注销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原商业部、物资部发布的有关社团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流通行业的社团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社团办理登记所需材料一、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文件二、社团登记申请书成立的必要性(理由),筹备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三、社团章程社团全称,英文译名;社团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入会、退会方式经费来源及支出;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社终止程序等四、办事机构、办公地址证明总部的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办公用户的使用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五、社团经费资信证明社团经费状况,由开户银行提供或管理经费的财务部门出具六、社团负责人情况正副理事长(会长)、正副秘书长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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