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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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

老人状告义子收回房产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6/8/26 14:42:20

空巢老人怕寂寞 转让房屋换幸福

  离休干部林老先生今年80多岁,在南昌闹市区有一套房屋。2004年前后,经常在小区遛弯的林老先生,与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张亮夫妇逐渐熟悉。“那时候他们对我很好,天天嘘寒问暖的。”3月22日,林老先生说。

  因林先生年事已高,子女均在外地,他希望张亮夫妇能像自己子女一样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张亮夫妇欣然同意,认林老先生为干亲。

  2004年,这对干父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张亮夫妇两人照顾林老的日常生活,并有生养死葬的义务,林老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亮夫妇。如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造成此协议解除,不再享有上述赠与并且所支付的抚养费用不予退还,如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赠与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用”。

  此后,老先生和干儿子夫妇又签订了一份《转让房产协议》,这份协议说:“为今后不发生纠纷,房屋以8万元转让给张亮夫妇,房产转让过户后,张亮夫妇对林老先生的晚年生活等各方面必须照顾周到,否则林老有权以原价收回已转让的房产。”

  为了显示诚意,林老先生带着干儿子到南昌市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张亮夫妇没有支付购房款,林老也未交付房屋。

  拿到房干儿变脸 干爸一怒上法庭

  房屋产权过户后,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双方逐渐发生摩擦。张亮和他的老婆没有像以前那样对林老嘘寒问暖。“他甚至经常骂我,说我是个老不死的。”法庭上,林老先生告诉法官。

  林老先生说,他对张亮夫妻已经失去信心,双方不可能和好如初。于是,老人来到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将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返还。

  “我早就想要支付购房款,只是他不想收。”站在法庭,张亮夫妇委屈地辩解道:首先,他和干爸爸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偶尔发生纠纷,不能视为对老人的遗弃、虐待,老人提出的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证据不充分;其次,双方所签订的转让房产协议与遗赠抚养协议两者不可分割,房产转让是遗赠抚养协议的补充,转让协议不是纯粹的商品房买卖;其次双方的房产转让合法有效。

  因此,张亮夫妇认为,干爸爸只是一时冲动,法庭应驳回老人的诉请。

  干儿违约在先 房产“失而复得”

  3月2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虞福员告诉记者,林老先生和张亮夫妇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双方一直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和交付房屋,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均是附带条件的。条件达到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张亮夫妇照顾林老的日常生活至其去世之后。目前的情况是,协议签订后,张亮夫妻未能一如既往地照顾老人,甚至有辱骂行为,使林老先生老年生活得不到可靠保障,应视为张亮夫妇违约,协议应当予以解除。

  虞福员说:“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有权以原价收回转让的房产权,因为老人的诉请合理合法。至于张亮夫妇已支付的照顾抚养、生活费等,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亮夫妇将房屋产权过户回林老名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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