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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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共有房产的处分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5/10/2 15:25:10

       案 例

  2003年,省城的韩先生和老伴在老同事的牵线下,仅花了5万元购买了兴华北小区某居民楼的两室一厅的住房,到今年,他们带着孙子已在这个“家”住了三年多。据了解,他们购买的房子是某国企分给职工的集资房,房屋产权有51%属于企业,49%属于住房集资人。因为积蓄不多加上法律知识匮乏,韩先生感觉有熟人牵线,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便与和房子的集资人私下签了买卖合同,也没有去公证。

  分  析: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的柴公证员介绍,韩先生的购房行为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并形成诉讼。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因此,如果上述集资人的出让行为未征得共有人(包括企业及集资人配偶)的书面同意,那么集资人的出让行为就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般会拒绝为韩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俗称过户)手续,而出让方一旦在未与韩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死亡,上述房产中属于出让方所有的产权份额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发生继承,这将额外地增加韩先生的维权成本。如果韩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申请办理公证的话,通过公证员的解答,可能会使韩先生的购房产行为变得更加理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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