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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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事例分析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5/9/11 15:25:10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事例分析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于结婚当天,张某给王某 10万元以购置房屋。 3日后王某父母出资 5万元资助王某,王某以自己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购得两居室房屋一套,但尚未交付使用。另外,张某于结婚当日送给王某金项链1条、金戒指 2枚。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有电视机1台、空调一台、大床1张、组合柜一套。婚后夫妻未生育子女。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看病,照料原告,双方感情尚好。但其后不久由于双方各自忙于工作,两地分居,感情逐渐冷淡,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本案中,双方财产应如何分割呢?

    【评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第一,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送给王某的金饰,视为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王某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赠送就没有法律意义。

    第二,双方婚后购置的电视机、家具等物品应视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对于张某于结婚当日给王某钱,后又由王某父母出资一部分购置的房屋,是属一方出资购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于王某父母出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从本案情况看,王某父母出资是在夫妻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 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 5万元应视为对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 17、 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父母的赠予属赠予双方的财产。对本案来说,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故应考虑财产来源,适当照顾出资一方,将已购置的房屋产权判归张某所有,而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又明确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也要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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