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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和营业执照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shfcgslaw.com/   时间:2016/7/27 14:45:00

广东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和营业执照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 粤建房字〔1990〕157号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0年〕7号),从今年初开始,由省建委牵头,对全省城镇从事土地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和资质复审,确定保留的公司重新换发了《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证书》(一正本两副本)。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和资质复审,发现部分市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管理不严,存在无证、照经营的现象。为此,各级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制止无资质证书和无营业执照搞房地产经营的现象。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经资质复审确定撤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县建委要按照省建委《关于开发公司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发〔1990〕08号)的原则进行清理,不得再签订新的土地开发和商品房经营合同。必须继续完成的在建项目,应如实向市建委申报,并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建委出具注明项目名称及经营期限的证明,办理有期限的工商登记。各级建委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越权批准其它单位或企业经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 二、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各级建委、工商局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同时,各级建委要在今年十一月底前全部完成资质复审和换发资质证书工作,紧密配合工商登记机关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面换发企业执照工作,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在本省境内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建委发给的资质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各级建委不得自行批准外地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进入当地经营房地产;也不得自行批准当地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与当地或外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经营房地产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粤府〔1986〕146号文和省建委、工商局《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审查和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1987〕41号)的规定,凭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建委批准的兼营商品房的文件,给企业办理房地产经营或兼营的营业执照 五、各级建委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业管理。规划、城建部门对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不得办理划地和报建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商品房产权发证关。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对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经营的商品房,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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